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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才会成立

时间:2026.04.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02人
律师解析:
1.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做事并对自己行为负责。
2.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愿须是真心的,没有欺诈胁迫情况。
3.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买卖禁止交易的房屋。
4.当事人要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房屋状况、价款等。
书面合同自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此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朱认为小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小丽承诺房屋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但实际并非如此。小丽则称自己并无欺诈,是小朱误解。此外,小朱还质疑合同内容可能违反了某些规定,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需看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关于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无证据表明小朱和小丽不具备此能力,可认定该条件满足。
2、对于意思表示真实,若小朱能证明小丽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能不成立;若无法证明,且无其他胁迫等情形,则该条件满足。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需进一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买卖禁止交易房屋等情况。
4、若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或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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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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