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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买卖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6.04.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76人
律师解析:
1.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的房产,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
不然,买卖可能无效,除非第三人是善意取得
2.合同合法有效:
买卖双方要签书面合同,写清房产情况、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等。
3.产权清晰
房子不能有抵押、查封等情况,不然交易可能黄,卖方要担责。
4.符合政策:
要遵守当地限购、限售等政策,否则无法过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共有一套房产。小朱未告知小胡,便与小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卖给小丽。合同中明确了房产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小丽支付房款后,准备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产因小胡不知情,且当地有限购政策,小丽不具备购房资格,交易陷入僵局,小朱和小丽就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卖房,其买卖行为若无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
2、虽然小朱和小丽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但因房产存在共有人未同意以及小丽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问题,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若交易无法完成,小朱作为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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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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