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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不可以把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卖掉

时间:2026.04.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共有的房产,一方不能擅自售卖,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
2.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且办产权登记,可善意取得房产,其他共有人向擅自处分者索赔。
3.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处分无效并追回房屋。
4.随意卖共同共有房产,要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无权擅自卖房,要求追回房屋,而小胡则认为自己已合法取得该房产。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处分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擅自出卖与小丽共同共有的房产,该行为一般属于无权处分。
2、若小胡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小胡可善意取得该房产,此时小丽只能向小朱请求赔偿损失。若小胡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小丽可主张小朱的处分行为无效,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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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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