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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中介费谁承担

时间:2026.04.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1.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中介费承担要分情况。
2.若居间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买方利益,不能要报酬,还得赔偿对方。
3.若居间人如实报告,按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有明确规定,按约定执行;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报酬,但可要求承担必要活动费用。
4.中介费承担的关键在于居间人有无尽责及合同约定内容。
案情回顾:

小朱欲购买房屋,通过居间人小李介绍与卖房人小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中介费。然而,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不成立。小朱认为合同未成立,不应支付中介费;而小李则认为自己已尽到居间责任,应获得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小朱的利益,那么小李不得要求小朱支付报酬,并且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小李已如实向小朱报告相关情况,此时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有关于中介费承担的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无约定,因最终合同未成立,小李虽不得要求小朱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小朱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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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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