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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获房产,能不能撤销

时间:2026.03.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后不可撤销
按照民法典,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登记,就能取得所有权。
2.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房产,只能找无处分权人索赔。
3.若受让人不善意、未合理定价或未完成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可主张转让无效,撤销登记并追回房产。
案情回顾:

小胡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为小静所有的房产转让给小朱。小朱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了房产登记。小静得知后要求撤销转让,小朱认为自己已善意取得房产,小静无权撤销。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小朱受让该房产时为善意、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已经办理登记,那么小朱善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小静无权追回房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小胡请求损害赔偿
2、如果小朱存在并非善意、未以合理价格转让或未完成登记等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小静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申请撤销登记,追回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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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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