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写明利息的
借条,法院依法律判。
约定利息未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持
出借人按约定收息。
超此标准,超出部分不支持。
2.借条未明确利息支付,
当事人无法补充约定,按当地或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定息;自然人之间借款无利息。
3.借条有
欺诈、
胁迫等
可撤销,或
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法院按规定判。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利息按每月3%计算。借款到期后,小朱要求小李偿还本金及利息,小李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高额利息。另外,小静借给小胡一笔钱,借条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和时间,还款时两人就利息问题产生分歧。同时,小丽和朋友的借条存在受胁迫签订的情况,朋友以借条无效为由不愿还钱。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借款,若约定的每月3%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未超出部分法院会支持小朱诉求。
2、小静和小胡的借款,因借条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和时间,若两人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法院会按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若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则视为无利息。
3、小丽和朋友的借条,因存在受胁迫签订的可撤销情形,法院会按
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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