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发货地法院可能有
管辖权。
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地为履行地;
未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时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时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3.发货地被认定为履行地,发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4.
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
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后因货物质量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作为接收货物一方,认为货物发货地法院有管辖权,向发货地法院提
起诉讼。而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发货地经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发货地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本案中小朱是接收货物一方,若发货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情形,发货地法院可行使管辖权。
2、当事人还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双方未提及书面
协议管辖情况,应按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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