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里的技术联系人一般无
连带责任,他们主要负责技术沟通、协调等辅助工作,并非合同
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2.是否担责要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其对特定事项担责,就得按约定执行。
3.若技术联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失,且符合法定担责情形,也可能担责。
4.无合同约定且无过错行为,通常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小胡为该合同的技术联系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李遭受了损失,他认为小胡作为技术联系人应
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则觉得合同内技术联系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就小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合同内技术联系人主要负责技术沟通、协调等辅助工作,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通常不存在连带责任。
2、判断小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依据合同具体约定。若合同明确规定小胡对特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小胡需按约担责。
3、若小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小李造成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小胡也可能要担责。若无合同约定且小胡无过错行为,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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