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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日期已过,借条担保人是否依旧有效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1.借条担保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2.若借条约定了担保期间,债权人在期间主张权利,担保人担责;期间已过且未主张,担保人免责。
3.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此期间未要求担责,保证人免责。
4.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起两年。
还款日期过了,结合约定和主张权利情况判断担责与否。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出具借条,小胡为该借款作担保。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小李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案中,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符合此情形。
2、在该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小李未要求保证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无需再为小朱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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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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