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可放弃
担保人的
担保责任,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示,也可通过实际行为体现,像与
债务人达成新协议且不再要求担保人担责。
2.若有多个担保人,债权人放弃部分
担保人责任,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责任的担保人应分担份额内免责。
3.债权人放弃担保责任会影响债权实现保障,债务人无法偿债时,债权人不能再向已被免责的担保人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一笔钱,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后小朱与小李达成新的
还款协议,协议中未再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能按时还款,小朱便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但小胡认为小朱已通过新协议放弃了自己的担保责任,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债权人小朱作为担保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与债务人小李达成新协议且未要求担保人小胡承担责任,可视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小胡的担保责任。
2、由于小朱已放弃小胡的担保责任,一旦债务人小李无法履行
债务,小朱便无法再向小胡
主张权利,其债权实现的保障程度受到影响。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