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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唯一住房欠债,法院会执行么

时间:2026.02.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名下唯一住房欠债,法院一般也可能执行,满足特定条件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且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住房为夫妻名下唯一住房,若存在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
同时,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能执行。
不过,法院执行房屋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如果遇到夫妻唯一住房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因债务纠纷债权人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和小丽偿还债务,但二人未履行。该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小朱和小丽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小胡认为应执行该住房来偿债,而小朱和小丽则称此为唯一住房不应执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名下唯一住房欠债,法院也有可能执行。本案中若存在对小朱和小丽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执行依据生效后,小朱和小丽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该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2、若小胡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小丽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执行该房屋。同时,法院执行房屋时,需保障小朱、小丽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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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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