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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远超房产价值,是否可以执行

时间:2026.01.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95人
律师解析:
这得看实际情形。
要是债务人名下仅一套房,还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按规定,保障其及家属基本生活后,法院能执行偿债。
若不是必需居住房,法院通常可依法执行,会评估拍卖房产偿债。
若房产价值不够,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继续申请执行
总之,债务远超房产价值,房产一般能被执行偿债,只是有限制条件。

案情回顾:

小胡欠小许债务,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小许认为该房产应被执行偿债,小胡则称此房是自己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双方就该房产能否被执行用于偿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此房产是小胡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执行该房产偿债。
2、若该房产并非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可依法执行,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3、若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许对于剩余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在发现小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仍可申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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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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