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入伙,由合伙人按照给钱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债务承受、共有劳动,合伙经营、技术等。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给钱数额,各自提供资本、实物,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合伙人能够推举负责人。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承受民事职责,以各自的财产承受清偿职责。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受连带职责,归合伙人共有,订立书面协议、盈余分配。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受数额的合伙人。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能够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终止等事项。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依法经核准登记,由合伙人共有决定。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2018-10-22 14:39: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