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满,可提起诉讼。 首先确定诉讼主体,如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标的物有异议,可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法院在收到异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若异议充分则暂停执行或撤销、纠正执行行为;否则驳回。如对裁定仍有疑虑,且异议与原判决无关,可在裁定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可提出异议。需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抗辩意见,法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若异议理由充分,将裁定解除或修正原决定;否则,将驳回异议。请确保异议理由合理充分,以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异议再审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对原判决不满,应依法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生效后60日内提出异议,执行中向执行法院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执行完毕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60日内或知晓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