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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房屋买卖里卖方违约做判定

时间:2026.01.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1.卖方违约判定:
若合同规定了卖方义务和时间,卖方没按要求做,像没按时交房、办过户,算违约。
签合同后又把房卖给别人且完成过户,是根本违约
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合同目的达成,也属违约。
拒绝履行合同,催告后仍不做,构成违约。
2.买方权益:
判定违约后,买方能要求卖方继续履约、补救或赔偿,比如付违约金、赔差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小胡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然而,小胡不仅未按时交付房屋,还在签约后将该房屋卖给了小丽并完成过户。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履行合同,小胡拒绝。小朱经合理催告,小胡仍不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合同约定来看,小胡未依约按时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
2、小胡在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完成过户,属于根本违约,违反了与小朱的合同约定。
3、小胡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小朱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小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小胡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如要求小胡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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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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