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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抚养费主体

主张抚养费主体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1 07:56:09 已帮助28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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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抚养费主张的主体是什么?
所谓子女抚养费,是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1.抚养费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须费用。未成年子女从身体上来说还不成熟,不能通过自身劳动达到独立生活,其生活完全依靠父母,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在经济上受到极大冲击,父母离婚前是两个人抚养,父母离婚后是一个人抚养,如何能保证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那就规定即使父母双方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弥补仅由一方抚养经济上的困难,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2.抚养费弥补了子女未享受到完整父爱或母爱的心灵创伤。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灵伤害是最大的,导致未成年子女享受不到完整的家庭、完整的父爱或母爱,幼小的心灵遮上一层乌云,从此而失去了天真、阳光,伴随而来的是孤僻、扭曲,如果说父母离婚不伤害未成年子女,那是不现实的事,作为父母一方,只能通过行使探视权让孩子尽量感受到父爱或母爱的存在,通过支付抚养费让孩子尽量享受完整的家庭,弥补孩子心灵的创伤。 3.抚养费是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强制性义务,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重视。夫妻离婚后,法律规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是强制性规定,并非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这一规定,避免了仅通过道德约束而无法达到真正解决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问题,这一规定,切实保证了未成年子女应有的充足的生活来源,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重视。 针对抚养费主张的主体内容,可以了解以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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