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是否构成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