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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诈骗判刑

网络经济诈骗判刑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024-02-22 10:19:05 已帮助2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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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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