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 校车驾驶 资格的按照《 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
传唤(
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二)刑事1.
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3.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等
刑事强制措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