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省级土地储备机构与
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但尚未办理征收手续而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经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省级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储备土地权益证》。 对申报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的储备土地登记和储备土地权益证书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已登记的土地
抵押权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抵押权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