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四周岁,公安部门要送少年管教所管教,可以,法律有依据。 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是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矫治机构,分别教育、收容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工读学校和少年管教所的教育、收容对象没有具体规定,但在1994年修正的《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可供参考。 工读学校的学生来源有三种: (1)年满13周岁,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经学校或表关部门教育不改的; (2)未满13周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教育不改,家庭确无管教条件的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低龄班接受义务教育; (3)不服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的管教,并经常旷课、逃学、逃夜的青少年,可送工读学校短训班,进行预防性的教育。 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学校提出报告,并经教育、公安等机关批准。 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或者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经市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送少年管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