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少数犯罪如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者关联性。本类犯罪在行为形态上多数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如
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另有个别犯罪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本章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