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离婚登记条件1、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
婚姻登记处口头提出
自愿离婚的申请。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男女双方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2、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范文】(由当事人事前协商写好,不在登记处写)。离婚声明书(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1、男女双方共同到炎陵县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口头提出自愿离婚的申请。 2、双方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登记证、双方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本人2寸单人相片2张。 3、初步审查受理。 4、填写离婚声明书。 5、审查。 6、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为9元/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当事人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处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
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
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
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