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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8条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地说:一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权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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