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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13:36:40 已帮助24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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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的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但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来代理诉讼,外国律师是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统一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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