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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为:分别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在实施二胎政策之后,虽然不再对二胎收取社会抚养费,但对于违反政策生育三胎的家庭仍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决定的,违规生育的子女越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会不断增多。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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