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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

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2024-03-02 21:37:57 已帮助3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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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的问题怎么办的呢?
没有这个规定。 或许是理解有误。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就视为接受继承。 只有因继承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才适用《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二十年,是指诉讼时效,与“超过二十年没有要就不可以继承了”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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