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上诉的主体有上诉权的人有:1、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
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
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特别关注: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二、一审刑事案件怎样提出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