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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是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