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受的案件,执法办案单位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 送主管机关。案件移送后,原受案单位应立即告知报案人。 决定不予
立案,接受单位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