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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_妨害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_妨害公共安全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03 21:54:56 已帮助27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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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9》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归根到底,这条罪才是制定来惩罚这些玩医闹的。只是与这个事件略有偏差:


1、现在还没到11.1,虽然我觉得前面那个“工作”完全可以包括医院医生的工作,再多加个“医疗”其实有点画蛇添足。当然加上去还是好的,强调了立法本意嘛。


2、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又是没明确入罪标准的,这个可比楼上的口袋罪难操作。


3、这个罪主要是惩罚那些自己堵门闹事的,可这医生护士是自己堵门的,好像不是很符合。当然围观群众也是他们聚起来的。


4、最重要的是,我们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着这个罪。


对其他患者的就诊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对医生的人身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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