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区分是
破产清算还是其他事由的
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因上述原因解散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是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