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项: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过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
3.作为法人股东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其复印件;
4.有关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针对特定代表或委派代理的授权证明;
6.该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关于公司住所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