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每家企业仅能设立一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系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照法人章程的具体规定,负责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并行使相应权限的主要负责人。
当法定代表人身着法人的名义开展各类民事活动时,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该法人承担。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期间给他人带来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那么也应当由该法人来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若符合法律规定或是法人内部制定的章程,那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