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
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马平原律师 本人不在线时,请给本人q号1138129809留言,将案件情况和个人想要解决的问题或者想要达到的目的发给我,本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