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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户合伙散伙

个人户合伙散伙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2 10:09:44 已帮助19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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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户合伙散伙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不仅不可以返还各自的出资,还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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