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