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为大家提供的婚姻法家庭
财产分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