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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让政府买单

合同违约让政府买单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2-27 14:46:56 已帮助38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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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买单

在杨蓉等人看来,2005年颁布的《意见》仅是一种指导性文件,并未对开发商或相关主体投保做出强制规定,因此面对无形中增加的成本,开发商积极性并不高,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尚未开展起来的主要原因。


以长安保险2008年6月与格力地产签订的珠海格力广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协议为例,其第一批预计投保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保险费率为1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此计算,格力地产将为此付出500万元的保费。


身为开发商,杨金城认为造成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天灾也有人祸,“如果单一由谁来为保险买单,我认为开发商、建筑商、设计施工单位、小业主都不愿意承担,因为这笔费用很大,且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来推脱:建筑商可以说在建筑过程中有监理,有政府部门的验收;开发商说我有合格的图纸,有建筑单位作保证,也有监理和政府部门的验收;业主可以说我买的是合格的商品。”


面对现有的相关保险产品,从事房地产开发近30年的湖南广东商会常务副会长张少金提出了与杨金城一样的顾虑。他认为,房屋质量问题的高发期往往集中在后30年,因此10年保期过短。而在维修基金的基础上再交一份工程质量保证险,是一种重复,“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一定会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与其让维修基金沉睡,不如由政府从中提取恰当的金额投入保险。”杨金城说。对此,长期关注工程质量问题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继峰也建议,可强制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险。


他同时认为,由消费者作为最终的买单人未尝不可,因为消费者将成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问题是,保险年限的设定应与目前开发商承担的房屋质量保修期错开。“10年投保期结束后,业主是否还要继续投保?费用从何而来?是否会像维修金那样难以组织续费?


这就是全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全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客观上就是各地现状的综合,所以这也就是临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由上面的论述看来,我国目前实施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确实落后于社会发展,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目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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