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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集资协议

合伙集资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1 02:45:02 已帮助15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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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集资

合资是一种快速低成本进入新市场的有效方式。合资的一种普遍形式是大型跨国公司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企业合作,从而能更容易地渗透入该国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将提供产品和大部分用于发展的资源。而与之合资的经营地所在国的企业则负责提供专业技术和所在地的各种关系。


合营,简称 JV(joint venture),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与策略联盟不同。策略联盟与公司股权无关,在形式上也较不严谨。合资公司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爱立信这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持续合作经营。


合伙集资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


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合伙集资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合伙集资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投资人员都是和他人来进行合伙投资的,也就是说共同承担相关的投资的风险,而不是一个人所进行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当然是法律当中所自由允许的,但是非法集资的话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合资是一种低成本的加入到市场当中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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