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案子核心问题是要有基本
证据证明,确实有非亲生的可能,然后才可以申请,否则,对方如果否认非亲生,那就没办法启动鉴定程序。 如果对方同意配合鉴定,那通常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然后双方带着孩子一同去鉴定,不能缺席,而且通常是要求同时均在场才可以。 如果对方否则非亲生,那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的结果对孩子的影响巨大,所以,法律在确认亲子关系问题上非常慎重,所以,对证据的要求就特别高。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