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 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 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 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 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 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 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 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 发或利用。
总体还是要保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但作为一个政府性质的网站有别于其他行业,一些涉及政府开发,公共安全,内部的人事选举上人事应该回避公开,以免被人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