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
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
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2年在针对“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答复函中认为,
商标转让 公司注销的
注册商标在清算活动结束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终止(在清算程序结束后,经工商机关核准后企业注销)。由此可知,在实践中,有关主管机关也认为企业注销后其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