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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报案警告

信用卡报案警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1 15:21:05 已帮助42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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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报案警告
持卡人收到银行发来的信用卡刑事报案警告函,应当赶紧返还信用卡欠款,否则银行就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职责了。

对于这种情况,持卡人应当赶紧返还欠款,确实无偿还本领的,也应当和银行进行沟通,请求宽限还钱时间并适当减少滞纳金。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

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通常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做法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通常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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