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
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
婚姻登记证明、
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这就是
遗产继承办理程序的办理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