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缴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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