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