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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拒绝抚养

非亲生拒绝抚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5 17:35:39 已帮助39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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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非亲生亲子鉴定被拒绝法院依法推定为非血亲关系
 近日,广东省南海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男方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虽已离婚且女儿归女方抚养,但很想彻底澄清“父女”之间的关系。为查明真相,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无奈遭到女方拒绝。法院并没有按惯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法以推定方式判决名义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吴某某(随母姓)。然而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吴某对此不置可否,双方为此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加深。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原某,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女方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某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败诉。但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某合法合理的亲子鉴定申请不能得以进行的主要责任不在原某,而在女方吴某。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原某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律链接:    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它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诉讼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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