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签或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的风险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新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很明显在罚责方面较以往要严厉的多。
2.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给企业带来的新课题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何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规定有:
新法规定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意味着加大了企业在劳动者违约方面的法律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给企业增加了成本: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即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不续签的情况下,企业也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
4.竞业限制规范化,给企业带来保密人员范围、期限受限以及保密成本增加的风险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竞业限制的人员进一步明确限定,排除了一般员工;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