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看清合同书的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才签字,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更正后再签; 2、不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若果签了,公司可能在空白处补充不清楚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 3、不签无单位的盖章或多个单位名盖章的合同,一旦发生
劳动纠纷或
工伤意外维权就会带来用人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一定要看清楚
公司名称及公司盖章同工作证名称相符再签; 4、遇到公司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