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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3-03 06:14:10 已帮助25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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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综上所述,现在保险产品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不管是买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人们都应该和保险公司签署合同。和普通的合同一样,保险合同也有到期日,在到期后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续签,这样投保人又和保险公司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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